無人機架空中“飛線”,澳門走私手機到珠海偷逃稅款,3人獲刑
利用無人機架設“飛線”等新型手段走私貨物,偷逃稅款,嚴懲!
卓某甲根據“林某”的安排,伙同卓某乙及周某某(已判決)在上述房間將卓某某架設的“飛線”接到絞盤等裝置上,隨后利用“飛線”運輸方式接收從澳門走私進境的貨物,整理打包后由周某某送到地庫交給卓某丙開車運走。
次日凌晨,偵查人員在上述房間抓獲卓某甲、卓某乙,現場查獲涉嫌走私進境的手機21臺、耳機96個;在橫琴某路邊抓獲卓某丙,并在其駕駛的車上查獲涉嫌走私進境的手機749臺、平板電腦195臺。經拱北海關技術中心對上述扣押的貨物進行鑒定,系APPLE蘋果、SAMSUNG三星等品牌手機、平板電腦、藍牙耳機等工業和消費品;經拱北海關核定,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385,914.38元。
公訴機關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將卓某甲、卓某乙、卓某丙三名被告人起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卓某甲、卓某乙、卓某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,逃避海關監管,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貨物進境,偷逃應繳稅額較大,其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。被告人卓某甲、卓某乙、卓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應當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卓某丙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在刑罰執行完畢后,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,系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鑒于各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,被告人卓某甲、卓某乙犯罪情節較輕,有悔罪表現,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,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可以對其宣告緩刑。
法院依法判決,被告人卓某甲犯走私普通貨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;被告人卓某乙犯走私普通貨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;被告人卓某丙犯走私普通貨物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。